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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工作 |
|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5:35:37 |
为了加强对我局各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r\n第一章 总 则 \r\n\r\n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及其他货币资金。 \r\n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r\n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r\n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r\n\r\n 第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r\n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r\n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r\n第五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r\n第六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r\n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r\n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r\n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大额现金支付,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r\n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r\n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r\n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r\n第三章 现金管理 \r\n\r\n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为:人员经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r\n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2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平均现金需求,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r\n第十条 财务部门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财务处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r\n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每天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r\n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财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r\n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r\n\r\n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r\n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r\n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建立使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薄。制单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次制单,决不允许出现跳号、断号等现象。 \r\n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开具转账支票时应将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绝对应记载事项填写、盖章齐全,并如实填写用途,不允许授权支票领用人员或对方单位补记。因特殊情况领用支票的,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r\n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若调节不符,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领导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出纳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 \r\n第五章 印章及票据的管理 \r\n\r\n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以及财务部门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r\n第十九条 所有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以及所有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 \r\n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领用票据的具体人员、票号及用途。票据使用后应该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缴验和报支手续。 \r\n第二十一条 开具票据时若发生错误,应加盖作废章,并连同后一号码的票据一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装订存档。 \r\n第六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r\n\r\n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r\n第二十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 \r\n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r\n2、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或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r\n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r\n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r\n5、全部货币资金业务,是否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是否有私设“小金库”现象;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及时。 \r\n第七章 附则 \r\n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r\n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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