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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32:03 |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r\n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r\n(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r\n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局会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更好地为机关档案事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r\n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 \r\n(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r\n(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r\n(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r\n(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管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r\n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根据我局财务活动情况,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5年、25年3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r\n第四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于次年的上半年交给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册。 \r\n第五条财务处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相关业务处室、外单位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处负责人(或副处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改、拆封、抽换和毁坏会计档案。财务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也要办理登记手续。 \r\n第六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可以定期销毁: \r\n(一)每年上半年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出需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册数、起上年限、应保管期限等内容。 \r\n(二)财务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r\n(三)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两个以上监销人员参加。 \r\n(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需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r\n第七条在销毁会计档案前,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清查往来事项,对保管期满但债权、债务尚未结清的原始凭证或涉及到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保管。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工程,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r\n第八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账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r\n由于目前不具备磁性载体档案的贮存与保护条件,暂不考虑以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待条件成熟后,按《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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