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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8 13:31:24

关于重申收费票据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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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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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事管财〔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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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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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物业管理中心于今年7月份由于票据使用人长时间滞留公共场所及票款与人分离,导致收费票据及钱款遭窃。该中心2004年10月也曾发生收费票据被使用人员洗衣时浸泡损坏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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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票据的领用由局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领用或印制,局属各单位向财务处申请领用,不得自行购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票据的领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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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领用登记簿制度。各单位对印制、领用票据的要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领用、发放、缴验、存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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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票据的核算内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开具,严禁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串用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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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建立内部缴验制度。各单位检查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核对收费票据开出的项目符合规定、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相符,确保做到票款一致。收费票据的缴验采取缴旧领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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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使用地点分散、使用人员多的单位,应建立逐层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使用的票据、收取的钱款应妥善保存并及时上交,携带票据、钱款时不得去公共场所或长时间在外滞留,不得带出单位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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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单位近期要组织票据使用、管理的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管理制度。对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多年领用一直未交的应查明原因,并于九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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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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