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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26:35 |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r\n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r\n(苏事管财〔2006〕43号) \r\n第一章总则 \r\n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单位的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r\n第二条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r\n第三条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r\n(一)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r\n(二)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r\n(三)加强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r\n(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r\n(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r\n(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r\n第四条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r\n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人员 \r\n第五条局属单位要明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未设会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 \r\n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聘用应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并听取局人事处、财务处的意见。 \r\n第七条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征求单位会计主管和局财务处的意见。 \r\n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n第三章预算管理 \r\n第九条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r\n第十条预算编制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r\n第十一条预算编报程序: \r\n(一)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和收支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局财务处汇总形成“一上”预算报省财政; \r\n(二)财务处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到各单位; \r\n(三)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 \r\n(四)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审定的预算正式批复给各单位。 \r\n第十二条局属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r\n第十三条支出项目的预算管理参照局《关于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苏事管财〔2002〕12号)执行。 \r\n第十四条预算的调整,按预算报审程序进行。 \r\n第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应将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财务处备案。 \r\n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 \r\n第十六条局属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r\n第十七条局属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 \r\n第十八条局属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开具合法的票据,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和从社会购买票据,如单位需要印制专用的结算凭证,需报局财务处批准,并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r\n第十九条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按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办法》(苏事管财〔1998〕第34号)以及《关于重申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事管财〔2005〕第84号)执行。 \r\n第二十条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r\n第二十一条局属单位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r\n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局属单位的支出包括成本和费用两部分。 \r\n第二十二条局属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乱发钱物,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r\n第二十三条局属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超出预算时,需及时进行预算的调整。 \r\n第二十四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的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r\n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项目申请的内容及指定用途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串用。 \r\n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应当正确归集发生的各项费用。 \r\n第五章资产管理 \r\n第二十七条局属单位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r\n第二十八条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 \r\n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应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形成坏账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r\n第三十条坏账的认定条件: \r\n(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死亡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的; \r\n(二)涉诉的应收款项,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 \r\n第三十一条坏账的核销必须提出书面核销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r\n(一)形成坏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核销的理由,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r\n(二)企业破产、撤销的公告、批准文件和工商注销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合法证明材料,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和财产清偿证明; \r\n(三)其他相关材料。 \r\n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坏账,不得核销。 \r\n第三十二条坏账核销的审批手续: \r\n(一)单笔坏账损失小于5万元的,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核销; \r\n(二)单笔坏账损失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核销; \r\n(三)单笔坏账损失大于10万元,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局长批准后核销; \r\n第三十三条局属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建立坏账核销台账,继续保留追索权,单独核算管理。 \r\n第三十四条局属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具体管理参照局《江苏省省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苏事管财〔2001〕第43号)执行。 \r\n第三十五条局属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单位或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投资,超过5万元的必须提供该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局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r\n投资期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r\n第三十六条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单位借出款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报经局长批准。 \r\n第六章财务报告 \r\n第三十七条局属单位应按月向局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明细表,按季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表,年度报送决算报表。 \r\n在报送财务报表的同时,需对财务情况进行书面分析,说明单位收入及支出、资产及负债、结余及分配的基本情况,报告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r\n第七章财务监督 \r\n第三十八条局财务处是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财务工作。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规定》(苏事管财〔2006〕第23号)执行。 \r\n第三十九条各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r\n第四十条局属单位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r\n第四十一条局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 \r\n第四十二条对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r\n第八章附则 \r\n第四十三条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局备案。 \r\n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n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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