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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7-10-09 11:10:58

(苏事管人[2004]26号)
 
      为保障局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行为更加规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依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和条例,结合本局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探亲假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条件的,可以享受。
第一条凡参加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各处室应于每年年初制定计划,统筹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亲的,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享受一次。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探望配偶的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四条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二章年公休假
第五条各处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实行年公休假制度。应于每年年初制定计划,统筹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休假天数可以顺延。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经有关领导同意,当年假期可和下一年度的假期合并使用;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及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
第三章病假事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病或因私事需请假的,一般要写请假条,其中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的需有医疗单位的证明。处室主要领导由分管局长审批,其他人员由处室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去港澳台的,假期为40天,最多不得这个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为2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续假的,续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病或因私事不能坚持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逐级请假审批手续。超过请假期限,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婚假产假
第十二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年龄条件的,另增加12天。
第十三条婚假可以和年公休假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五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初育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第十六条产假及奖励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五章丧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假期处理丧事。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后,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假期。
第十九条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严格考勤制度。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认真填写“平时考核表”和“考勤表”。要采取适当方法,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如遇国家和江苏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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