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 专项工作 |
| 省级机关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4:18:12 |
一、范围对象
按《省级机关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使用。
二、报送材料
1、省级机关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
2、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业主同意申用维修基金书面意见签名表复印件;
3、项目维修预(决)算;
4、省级机关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5、售房单位维修基金总帐及分幢明细帐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售房单位填写《省级机关公房售后维修金使用申请表》并附《省级机关已售公房业主同意申用维修金书面意见签名表》、《省级机关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报告书》复印件、维修基金总帐分幢明细帐复印件、维修预算等附件报房改办申请使用维修金;
2、房改办审核同意后,将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专户划拨至售房单位基本帐户;
3、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售房单位将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记帐,并向业主公布。
四、办理时限 凡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六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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