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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59:46 |
(苏事管〔2001〕157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切实解决好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厅局级干部的住房困难,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进而加强廉政建设,减少财政开支,经分析研究,拟定了《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暂行)》,并报经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
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暂行)
遵照省委苏委〔1999〕23号《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意见》的精神,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组织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干部交流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的住房困难,本着既符合房改政策,又加强廉政建设,既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又节省财政开支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组织决定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的、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厅局级干部。
第三条家属随迁、原地租用或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的易地交流的干部,考虑到住房价格的地区差别以及这部分人员长期住招待所的生活实际困难,按以下办法解决住房:
1、解决住房的途径。根据苏政办发〔2000〕54号和苏政发〔1998〕89号文件精神,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按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的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货币补贴的面积标准,由现工作单位用货币补贴的办法来解决住房困难。
2、补贴标准。2001年按南京市龙江区域现行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不含购房税费)。夫妇双方不得重复享受。购房时,若超过3500元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的,超过的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不足3500元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补贴标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3、房改接轨。住房的货币补贴由主管部门直接汇给售房单位。易地交流的干部本人需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产权单位缴纳房改购房款,办理房改房产权证和土地证,并严格按照房改政策,只购买一处,不办理异地补差。
4、时间要求。易地交流的干部,在拿到新房钥匙后三个月内必须自现租用的宾馆、招待所或临时安排的房屋内迁出。原地的住房也同时交还原产权单位,原房已购买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当地届时的房改政策,将购房款退给本人,并由原产权单位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5、易地交流干部原地已购房改房按当地市场价出售的,其住房一律由干部本人自行解决。
第四条家属不随迁、原地租用或购买的住房不退回的干部,按以下办法解决住房:
l、购买周转房。从减少财政开支,方便干部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出发,由各单位申请购买周转房,专门安排给家属不随迁的易地交流到省级机关的干部租用。周转房的购房单价要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以内,购房款由主管部门直接汇给售房单位。购买周转房要严格控制,只能安排给已调入省级党政机关工作、在宁确属无房的干部使用。
2、面积标准。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
3、适当修缮。考虑到使用方便,由购房单位负责按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适当给予修缮,确保干部进住即能使用。
4、房屋属性。周转房为国有资产,其产权和管理权均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购房单位应在办理购房手续后,将房产证、土地证办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届时的不可售住房租金标准租赁给易地交流的干部,并办理相关手续。易地交流干部调离南京、退休或换购住房后,住房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周转使用。
第五条原在省级机关,选调到市县工作后又调回来的干部,按照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的职级所对应的住房标准,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南京解决住房。
第六条解决易地交流干部住房的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省委组织部出具调入证明,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非易地交流的省级机关在宁干部,其住房一律按苏政发〔1998〕89号和苏机房改〔2000〕21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省属企事业单位易地交流的同级别干部,住房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解决。
第九条省级党政机关易地交流干部购房补贴以及单位购买周转房的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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