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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4:01:02 |
(苏事管〔2003〕43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暂行)》(苏事管〔2001〕157号)自2001年9月印发实施以来,对解决部分交流干部的住房困难,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减轻财政负担,促进机关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完善该实施办法,规范易地交流干部原住房退还渠道,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将办法第三条第4款中关于易地交流干部原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的规定,调整为将原住房和相应的产权证、土地证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然后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江苏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监察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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