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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交流干部原住房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28 14:01:56

(苏事管房〔2005〕125号)
 
      根据《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暂行)》(苏事管〔2001〕157号)及《关于完善〈关于解决易地交流到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苏事管〔2003〕43号)两个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易地交流干部在宁享受易地交流干部住房补贴后,按政策规定交省管理局的原住房处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原住房是指易地交流干部在原工作地工作期间所取得福利性质住房。
二、根据有关政策,易地交流干部交给省管理局的原住房产权证、土地证变更至省管理局名下。
三、符合出售条件的原住房,由省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市场评估。房屋市场价格确定后,省管理局以评估的市场价格出售,购买对象顺序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第一顺序人:原产权人。原产权人需要购买时,应经本人单位纪检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报省管理局审批。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第二顺序人:原住房所在地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一顺序人(原产权人)不申请购买,则第二顺序人可向省管理局申请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该住房。
(三)若第一、第二顺序人都不申请购买,省管理局则在房屋所在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委托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四、暂不可出售的房屋,由省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或经营,具体事宜由省管理局与所在地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予以明确。
五、本《办法》由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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