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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先进单位评比办法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44:12 |
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先进单位评比办法
(苏机节字〔20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根据苏政办发〔2005〕42号和苏机节字〔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节约先进单位评比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做到评比内容科学合理,评比程序民主公开。
第三条资源节约先进单位评比对象为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央驻宁单位。
第四条资源节约先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评比工作在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资源节约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单位领导能够率先垂范,厉行节约;有专门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本单位资源节约工作。
2、注重宣传,制度完善。能够及时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经常运用多种媒介宣传资源节约,营造浓厚的节约氛围,干部职工普遍了解资源节约的内容及相关要求;本单位资源节约目标责任制、奖惩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3、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按照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源节约目标,有检查监督机制,在节电、节水、节约燃油、节约办公用品、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等方面有具体措施,资产利用率明显提高。
4、技术节能,率先垂范。对本部门存有的高能耗、高污染设备、设施,积极有计划地实施技术改造;在机关设备、设施改造中,积极利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5、各项活动,积极参与。能够准时出席和参加资源节约工作的相关会议、活动,按照规定及时填报资源消耗统计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源节约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1、无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资源节约工作的;
2、在考核年度内,无故缺席资源节约工作会议或活动的;
3、无故不填报资源消耗统计报表的;
4、资源节约工作不力,被媒体曝光的。
第三章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工作。
第八条先进单位评比采取单位自主申报与考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先进单位评比采取量化计分方法。基准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方法参见《省级机关资源节约评分标准》)。
第十条根据评分标准,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分,评分结果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被评为资源节约先进单位的,授予“资源节约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先进单位中具体负责资源节约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节约成效给予一定的奖励。本评比办法及评分标准由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省级机关资源节约评分标准》
江苏省省级机关资源节约领导小组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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