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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8 14:22:14

(苏事管〔2005〕86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帮助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经研究决定,省级机关自2005年10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凡在省级机关缴交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可按照《省级机关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申请办理具体公积金贷款手续,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在南京市缴交公积金的,只要公积金中心出具缴交凭证同样可享受上述贷款额度。
特此通知。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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