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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8 14:23:50

(苏机房改〔2003〕4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省级机关职工购买住房、改善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参照南京市《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精神,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购房总价80%的范围内,夫妇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4万元,单身职工或配偶方未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万元。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半年按1年计算),最高贷款额度降低1万元。
      三、凡符合国家及人事、组织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可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计算可贷款额度。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宜仍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苏机房改〔2001〕5号)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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