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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28 13:45:1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
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办[2004]35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省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参照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2号)下发以来,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纠正汽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干部、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厅级以下(含厅级)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党政机关部委办厅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厅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机关按规定提供用车。
三、省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车辆更新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申请更换。
四、省级党政机关工作用车实行定额管理。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每15-25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各单位现职厅级领导干部按实际人数70%的比例配备车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每3-5人,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机关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工作用车(警备、机要、消防、救护、工程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
五、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计入各单位车辆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六、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与换车。
七、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弥补单位车辆维修经费。
八、省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额、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省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车辆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超定额、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的车辆,省财政不安排运行费用。
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定额的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2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租车或油耗、维修支出。
十一、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
十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三、省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辖市党政机关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由各市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
十四、本规定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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