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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证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7-09-28 15:00:30

  一、领用通行证的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通行证领回后,办理登记领用签字手续,谁使用谁负责。通行证严禁复制、涂改、外借或转让使用,违反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二、使用通行证时,必须证照相符(通行证、车牌照号码必须一致),并将通行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将证号显露出来,不得遮挡;破损应及时更换。
      三、进入大院时,必须服从执勤武警和大院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遵守大院的有关规定,进入大门时应减速缓行,便于执勤人员识别。
      四、私家车、黑牌照车不准使用通行证。
      五、通行证应妥善保管,被窃或遗失造成后果的由领用单位负责,遗失不补。
      六、通行证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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