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局文明处室(单位)创建活动,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和谐共荣的服务型机关,促进管理保障服务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文明处室(单位)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掌握。考评内容科学合理,考评程序民主公开,考评方法简明易行。 第三条 文明处室考评对象为机关各处室;文明单位考评对象为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文明处室(单位)每二年进行一次考评。2006年底为首次。考评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明处室(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两手抓”,队伍精神面貌好。(1)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民主法制、社会主义荣辱观、反腐倡廉教育;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3)干部职工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具有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风气正、觉悟高、守纪律,没有违纪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现象。(4)重视职工文体活动,积极组织群众性的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努力抓好精神文明活动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2、班子作风正,领导率先示范好。(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处室负责人、班子成员思想作风正,工作干劲足,敬业精神强,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整体形象好。(2)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服务对象,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和解决各种问题。(3)带头遵守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4)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 3、工作效率高,各项任务完成好。(1)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全年任务按规定目标圆满实现;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能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2)规章制度健全,实行政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工作高标准,办事有效率,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当日事当日办,急事急办,无推诿、拖沓、应付现象。(3)工作有创新成果,在指导工作,为发展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干部职工服务等方面有新举措、新成效。并注重宣传,扩大影响,其工作成果见诸于局以上报刊杂志。 4、党政工团联动,综合治理效果好。(1)文明处室(单位)创建活动有规划、有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督促检查到位,做到制度化、规范化。(2)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并切实履行职责,职代会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3)无交通责任事故,无安全事故、无刑事案件。(4)按要求完成绿化美化、爱国卫生、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工作;办公环境整洁,工作秩序井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率100%。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文明处室(单位)考评资格: 1、处室、单位职工有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 2、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因工作失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处室单位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4、发生服务对象投诉多,或发现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给处室、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管理不善,单位经济效益严重滑坡,造成职工收入明显下降的。 第三章 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文明处室(单位)采用申报和评选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文明处室指标2-3个,文明单位指标2-3个。 第八条 文明处室(单位)的考评实行量化计分办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得90分,另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加分,10分封顶。 1、本处室、本单位工作实绩突出或有创新成果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受到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的肯定。(3分) 2、本处室注重调查研究,调研成果被上级部门、领导认可或见诸于省级省以上报刊杂志。(3分) 3、本处室、单位获省及省以上集体荣誉称号。(2分) 4、本处室、单位员工获省及省以上表彰。(2分) 第九条 文明处室(单位)考评具体产生程序及办法是: 1、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在考核当年11月份,按照文明处室(单位)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文明处室(单位)。 2、召开机关全体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大会,听取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 3、由各处室、各单位选派1名领导干部,1名干部职工代表组成评委。评委根据工作汇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各处室、各单位进行评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加总平均为每个处室、单位的得分。并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 4、召开机关党委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文明处室(单位)建议名单报局党组审议后在全局公示3天,如无不同意见正式确定为文明处室(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对被考评为文明处室(单位),由局分别授予“文明处室”或“文明单位”奖牌。文明处室由局给予物质奖励,文明单位由所在单位给予干部职工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考评为文明处室(单位)发生瞒报或弄虚作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文明处室”、 “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处室”、“文明单位”奖牌,并通报批评。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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