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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42:06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事管〔2003〕63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快推进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进程,深化机关后勤改革,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我们参照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试 行)
为配合《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加快推进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进程,深化机关后勤改革,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现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服务收费范围和项目:省级机关办公楼(区)是指省级机关进行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对办公楼(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绿化、环境卫生、车辆道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负责提供安全保卫、会务服务等公共劳务和专业性、特殊性服务;提供其它受机关委托的代办性服务和机关要求的特约服务。
二、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机关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制定、调整公布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的指导性原则、标准,指导各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同时为各部门编制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的价值补偿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经营的原则;有利于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原则。
三、服务收费所具备的资格条件:凡机关后勤服务部门或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依据与机关办公楼(区)使用人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方可进行收费。
四、服务费构成: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从事该项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质消耗补偿、社会保障经费和法定税费以及100元以下的维修保养材料费(能耗费和100元以上的维修保养材料费不包括在内)。
五、运作方法及要求:
1、各单位根据办公楼(区)设备、设施状况和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以参考标准(见附表)为基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单位为机关办公楼(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就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在收费参考标准中未包括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向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除价格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规定外,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物业管理服务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费用开支应定期公布,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3、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是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物业管理双方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规范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4、鉴于机关各单位办公楼(区)的面积、使用年限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差异,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质量、要求各有不同,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资质和所提供的服务水准不尽相同。本参考收费标准中留出了一定的幅度空间,各单位在协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可根据办公楼及其设备设施的状况和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结合设备设施运行使用和维护维修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情况,以参考标准为基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5、进一步推进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机制。逐步推进由行政指定向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过渡的运作机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服务水平的竞争,禁止垄断及价格欺诈,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6、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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