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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住宅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维修项目的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07-09-28 13:55:15 |
(2006年10月修订)
一、范围对象:
省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办公房、住宅房、公用设施项目及重大维修项目。
二、项目管理内容:
1、坚持省级机关办公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不论资金来源,均由管理局统一扎口。根据建设规划、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由管理局予以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管理局初步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苏政办发〔2000〕134号)。
2、凡属省发改委立项的基建项目文件抄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后,管理局实施项目跟踪管理,派员主动跟踪了解项目进度、专业服务,主动接收房屋固定资产转移、过户等工作。对实行代建制项目,主动与省发改委沟通,行使省级机关后勤主管部门的职责。
3、凡属自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统一由管理局审批。管理局实施项目跟踪管理(苏事管基〔2002〕105号)。
4、凡属省级机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申请和筹措建设资金,以及省级机关向南京市申请划拨土地工作,均由管理局负责(苏政办发〔2000〕134号)。
5、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周转房和省级干部房改房(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2005〕8号)、(苏政办发〔2000〕167号)。
6、凡属省级机关公用设施和重大维修项目立项和管理均由管理局按基建程序办理。
三、实行立项权限分类管理:
(一)申请立项和重大维修项目:
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个方面内容:
1、建设和重大维修项目有关情况介绍。
2、申请项目的理由和依据。
3、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情况。
4、项目规模及理由。
5、项目主要功能设置及初步设计方案。
6、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
(二)省发改委批准的项目:
1、须报送省发改委立项批复。
2、实地了解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七个方面内容。
3、房屋固定资产情况。
4、对代建制项目,实行项目全过程跟踪。
四、办理时限:
1、对立项事宜,在接收局领导批示文件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沟通、协商,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实行一般项目抽查管理和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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